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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08 00:00:00  来源:宿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地客商投资宿城,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现阶段宿城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1、新进开发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2、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

3、内资项目按注册资本的5至6倍计算总投资,按每亩地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120万元供应土地。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3至4倍计算总投资,按每亩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万美元供应土地。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

4、新引进的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大项目、特大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企一议”。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1-5年的全额和6-10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投资者。实行先征后奖,按年兑现,每年汇算清缴后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额的32%)

3、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区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以上特大项目增值税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优惠的最大限度可按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20%)。对增值税优惠期的第一年,每亩纳税(含出口退税)低于5000元(标准厂房内企业每千平米低于3万元),或交纳增值税总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享受所有税收奖励,并相应减少优惠期。

4、房产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区本级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80%)

5、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20%)

6、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年度省物价局核准同意为准)。

7、厂房租金。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8、企业税收优惠期,从各进区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合同承诺的投产期计算。对已签订进区合同的工业企业,长期不投产运营的,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作奖励,待有流转税入库时再按上述规定奖励。土地、房产闲置时间抵冲优惠期。

(三)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符合要求的,实行土地点供。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服务工作。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外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为顺延优惠期的最后一年)。

(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前5年给予企业区本级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自投产年度起的第6年至第8年,给予企业区本级财政实际所得的50%的资金扶持;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70%以上,给予企业区本级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执行时间从投产年度起的第9年至第10年。

(五)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优惠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在宿城投资兴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兴建软件园。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可以参照工业类性质项目以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投资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

1、渣土管理优惠。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2、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优惠。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

3、政策性商品房优惠。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定销商品房,所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

4、农民集中居住点优惠。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点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所免规费用于小区内配套建设。

5、高层建筑优惠。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凡单幢层数在8-11层(含8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含12层)的,整幢建筑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作为高层住宅专项补贴资金,对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按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专项用于电梯检测、维护费等支出。对在2010年前购买高层住宅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仍按多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市区高层建筑已通过方案审查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2008年3月7日之前,规划设计要点中提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并在有效期内报送方案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投资三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大型商贸市场

1、规费优惠。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一次性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市场开业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

2、税收优惠。一次性新建、改造扩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产生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市场招商。

(二)旅游项目

1、土地优惠。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饭店、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2、规费优惠。投资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在其开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奖励返还。

3、税收优惠。对兴建四星级以上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旅行社,以及其他新开办的大型旅游企业,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三)物流项目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全额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营业税先按80%每2个月奖励一次,年终兑现剩余的20%;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80%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物流企业返还税款的45%返还车船主,剩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先征后奖。

四、投资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1、准入优惠。鼓励各类机构和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凡需行政许可的优先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

2、土地优惠。凡是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实行划拨供地。对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格按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规费优惠。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4、税收政策。对民间资本或外来资本兴办的社会事业项目,视同民办非盈利机构,享受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税收政策待遇。

5、扶持政策。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享受政府公共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五、有关说明

1、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但同一优惠政策中只能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每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2、凡属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3、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4、凡涉及“规费减免”改“先征后奖”执行标准的,已完成报批手续的,按原协议执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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