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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13 00:00:00  来源:旌德县人民政府  作者:

1、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或控股兴办工业企业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县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每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的一半,连续9年不变,实行税金正常征收,次年在6月底前按入库级次,县级在县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旌发[2002]19号)

2、 县外投资者通过企业改制或新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审核在县政府权限范围内,免征土地出让金。属境外出资且外方控股的,土地补偿费先由投资者支付,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给予补偿,直至补足所交土地补偿费总额。(旌发[2002]19号)

3、 对县外来旌进入县工业规划区内的有一定投资规模,项目质量较高的工业企业,实行低门槛入园。除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优惠。(旌办发[2005]21号)

4、 实施技改项目、增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的额度按该企业新购设备总价款的50%计。每年资金拨付额度为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留成)的一半,实行税金正常征收,次年在6月底前按入库级次,县级在县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直至补足。(旌发[2002]19号)

5、 在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不限任何方式,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6、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不受投资额度限制,由企业自行立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0天后无异议,即可开工建设。

7、 除法定税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监察、物价部门对收费情况半年检查一次,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旌发[2002]19号)

8、 凡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政策性收费的,按标准下限征收,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只收成本费。

9、 外来投资者在政策、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旌发[2002]19号)

10、凡国内外个人组织,引荐我县以外的客商来旌德投资获得成功的,经认定,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引进外资项目成功的引荐人,外方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奖0.5%;100-300万美元的奖0.6%;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奖0.8%(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个人所得税)。新引进内资项目和“税费带征”项目成功的引荐人,根据引进项目和“税费带征”项目当年产生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对引荐单位进行奖励,并连续3年不变。单位奖励资金可以发给初始引荐人(不含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引荐人(不含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用于弥补办公和招商经费不足或改善干部职工福利。(旌办发[2005]16号)

11、休闲、娱乐项目在本县域内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享受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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