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创业可享受注册登记绿色通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网络拓展市场。5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服务促进全区网络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21条具体措施,鼓励大众通过网络创业。
据了解,该《意见》面向网络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例如开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在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政府布局发展电子商务的区域,实行“手续齐全马上办、手续不全指导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事项延时办”;在各级注册登记窗口提倡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
优化创业环境开辟注册“绿色通道”
《意见》鼓励自然人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或者须经前置审批的,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在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允许在名称登记中体现网络经济特征。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经营主体在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网络经营”“网络贸易”等作为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用语,可使用“网站”“网店”等作为其组织形式用语,网络经营主体可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支持经营范围表述多样化。登记机关可根据网络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具体项目登记为“网上经营(销售)某某商品”或“网上提供某某服务”等用语。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登记经营范围。网络经营主体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等。
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在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政府布局发展电子商务的区域,实行“手续齐全马上办、手续不全指导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事项延时办”。在各级注册登记窗口提倡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网络拓展市场。支持引导全区生产、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建设网络专卖店、网上商城、网上交易平台等,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规模较大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传统市场突破地域空间、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的局限,发展电子商务,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推进传统市场转型升级。鼓励、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门户网站,或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网络经营模式。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服务业,鼓励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协助开展农村电商培训工作,大力支持农村电商扶贫工作。鼓励建立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造特色鲜明、品牌化的新疆特产网上超市,大力推介地方名优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网上贸易,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
促进网络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面向行业的网络交易平台;鼓励和指导各地依托优势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一批商品特色突出的专业网上交易平台。
加强网络监管网络经营主体要亮照亮标
《意见》还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方面有相关规定。《意见》中提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并加强自治区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应用,建立完善全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
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数据质量。对内畅通与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数据交换,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的共享与互联互通;对外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采取多种途径逐步建成信息准确、动态更新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统计分析、监测分析,积极服务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大众创业。
促进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继续完善优化自治区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标识应用工作,结合日常监测、重点抽查,督促引导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经营,切实提高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率,加大对虚假亮照、拒不亮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完善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机制,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针对社会焦点和热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适时组织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不正当竞争、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加大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在全区加快推进“12315网络消费维权服务站”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大型网上商城工作,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通快速通道,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鼓励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妥善处理网络消费投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网络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构建和谐网络购物环境。
推进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参与各类诚信创建活动,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行业组织,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加强自律。
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网络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意见》中指出,要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引导网络经营主体网上注册登记和年报,支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统一为平台上的网店代办注册登记和年报等业务。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引导网络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培育一批网络经营品牌,鼓励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商标、域名、字号和广告一体化战略,帮助其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指导网络经营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促进网络经营主体自身品牌建设和品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强合同监管和服务。探索制定和推行电子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网络经营签约行为,帮助网络经营主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积极为网络经营主体提供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服务,指导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进网络市场监管和服务示范区建设,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各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另外,《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成效。加强与公安、网信、通信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部门间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络,建立信息互通、跨地域网络案件协查等机制。